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财产保全解除包括哪些情形

财产保全解除包括哪些情形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443人看过
导读: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解除包括哪些情形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如下: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诉讼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诉讼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诉讼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