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专利 > 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理由有哪些?

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理由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265人看过
导读: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理由主要有: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认定有异议等,对于上述情况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专利权管辖的重新认定的,可以要求移送管辖权。
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理由有哪些?

一、 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理由有哪些?

专利权管辖异议的理由,主要是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具备管辖权,或者当事人认定存在其它的管辖问题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二、移送管辖权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申请变更处理,我国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必须在管辖权具备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相关案件进行判决处理,后期在认定管辖权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应当积极进行移送管辖处理。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专利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专利最新文章

遇到专利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