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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人如何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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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5328人看过
导读: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人会被称为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主体都有可能会被称为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只有在掌握证据之后,此可以限制犯罪者的人身自由。并且通常情形下,只有在案件审查结束,或者是有了新的证据,此时才可以摆脱犯罪嫌疑人的称呼。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人如何称呼?

一、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人如何称呼?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人会被称为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进行审查起诉的时限要求是: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三、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的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申请,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任何的刑事犯罪主体,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足够的犯罪证据之前,不会被认定为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那些已经被交给检察院审查的,案件在宣判之前,犯罪者都会被称呼为犯罪嫌疑人。此时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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