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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项城市司法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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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760人看过
导读:河南省项城市司法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与案件有关的案件材料、当事人举证的材料、人民法院调查的材料、委托拍卖的物品清单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拍卖决定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应该充分的提供相应的信息,提供的信息越多越好。

河南省项城市司法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什么?

一、河南省项城市司法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什么?

1、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

2、已经质证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材料;

4、委托拍卖的应附拍卖物的清单、相关权属证明及拍卖决定法律文书等;

5、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在接受业务庭移送的材料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1、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2、鉴定内容是否清楚;

3、鉴定目的是否明确;

4、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的督办人负责办理退卷手续。

二、相关知识

第四条 立案后,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并主持协商确定鉴定人、拍卖公司。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委托给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鉴定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人或拍卖公司:

(一)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

(二)规定应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的;

(三)对鉴定机构没有选择余地的;

(四)刑事诉讼中,需进行鉴定的;

(五)涉及多学科、多个专业鉴定门类的(由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择优选择、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或联合鉴定);

(六)对特定的案件,经审委会研究或分管院长依职权批准认为需要指定的。

本院依职权指定鉴定人、拍卖公司时,应在中院鉴定人名册中选择,如上述名册中没有相应类别的鉴定机构的,应当委托经省法院批准的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类别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六)对特定的案件,经审委会研究或分管院长依职权批准认为需要指定的。

本院依职权指定鉴定人、拍卖公司时,应在中院鉴定人名册中选择,如上述名册中没有相应类别的鉴定机构的,应当委托经省法院批准的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类别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五条 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在指定鉴定人、拍卖公司时,应按随机原则排列序号,按照中院选择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试行办法采用轮转办法确定鉴定人、拍卖公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顺延的方法,排除相关的鉴定人、拍卖公司:

(一)属于同源鉴定或复核鉴定的;

(二)鉴定人、拍卖公司缺乏与鉴定、拍卖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技术人员与仪器设备的;

(三)鉴定人、拍卖公司出现违规、超时限及错误情况被暂停的。

第六条 指定鉴定人、拍卖公司后,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听取意见。当事人对鉴定人、拍卖公司有异议的,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重新指定鉴定人、拍卖公司。

进行司法鉴定是为了能够尽快的破除案件,提高司法的效率。一般,提交的材料越充足,和获取的信息也就会越多,获得关键信息的可能性自然就会增大,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做出准确的判断,所提供的信息材料也应该是准确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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