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还未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仅仅是因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