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分居,只要没有离婚,一方借债只要勇于共同生活和生产,都需要共同偿还,反之,则不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
北京市华泰(大连)律师事务所
史晓菲律师,现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任职专职律师。有专业的团队服务,律所为金普新区劳动仲裁的公益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具有法律专业、钻研能力。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能够对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准确分析,提供专业意见。能够在涉诉案件接待中,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和建议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有助于在法治轨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诚信热心、认真负责、细心细致、优质高效、追求卓越,维护百姓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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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个人债务应由负债人自行负责支付。如果这笔债务在配偶一方事后来确认并同意后,则应当被视为是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分担清偿责任。如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该债务或财产本身属各自主权之列,则双方须依照约定妥善解决负债问题;如果无法就负债问题达成共识,则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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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因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这包括以双方名义或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只要这些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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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贷款的责任能否解除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我国法律规定,若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确认,或一方为满足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承担,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除非双方协议由一方承担,否则共同贷款责任无法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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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负债,一方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可向另一方追讨。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清偿方案,如协商不成,需由人民法院裁决。无论协商结果还是法院判决,均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追讨欠款的权利。若双方均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