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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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风险主要有两方面:有限合伙人承担债务责任限于认缴出资额,且不得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则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规定除外。因此,在选择合伙企业类型时,需充分考虑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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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作为合伙人时,需充分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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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面临亏损时,应依据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亏损承担方式处理。若协议未明确,需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亏损。出资比例不明确时,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摊。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责任,确保企业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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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伙人离世,其他合伙人可依法退伙,其法定继承人可继承其合伙权益。除特殊约定外,合伙人因故去世,其财产份额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符合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可获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未获资格,需进行财产分割,可能出现纷争。建议必要时寻求司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