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郭倩律师,天津南开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电视台第一观察、新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精于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婚姻与继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其对法律公平、正义地执着追求,也深深打动了办案人员和各方当事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为办案理念,深受当事人好评。如果您遇到了上述法律问题,请立即致电郭倩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和案件策略规划,以免错失您的维权时机。法律咨询热线18602290138,相信我们会成为您身边专业、贴心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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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需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不抽逃出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不利用公司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包括机构股东(法人、组织)和个人股东。股东享有获取股息、参与股东大会、监督经营活动、转让股份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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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用具的强制执行需依法进行。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理论上可执行其关联企业财产。但经查询无合法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委托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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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投资资金的真实性。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动,不能说明资金来源和用途。除了转账记录,还需合同协议、税务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证明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因此,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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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义务主要包括: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尊重公司权益,不滥用股东权利;妥善管理和运用公司资源,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股东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享有分享股息、参与决策、投票表决、监督经营等权利,并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