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未明确保险责任范畴:鉴于人们可能因为对所持有保单的保险责任理解不足,导致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发生的事故需在
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之内,如超出该范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每一份保险产品均具有其独特的保险责任,保险并非万能的解决方案,也无法做到“无所不包”。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不应仅凭字面意思进行解读。作为一名理智的消费者,我们不能在谴责“霸王条款”的同时,却对自身的权益缺乏足够的认识。负责任的态度应该是在购买保险之前,充分了解自己及家庭成员所购买的保险能够承担哪些类型的保险事故责任。
此外,值得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在购买保险前务必仔细阅读保险的理赔范围,以便知晓在出现保险事故后,哪些情况可获赔款,哪些则无法得到赔偿。
(二)未能如实告知与申报:据相关行业专家透露,当前超过80%的拒赔案件皆源于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诚实守信乃是保险业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在人身保险领域,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投保人须履行如实告知与申报等义务。即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应对保险人所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状况等问题给予真实、准确的回答。若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予承担保险责任,且无需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三)他人代签名现象:近年来,由他人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此类事件中,既有家属、朋友、同事等代为签署的情形,亦有保险
代理人代为签字的情况。
然而,无论是何种情况,投保过程中的代签名行为均属绝对禁止。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坚决不予赔偿。
(四)观察期内患病:部分含有
医疗费用赔偿内容的
医疗保险合同中,为防止投保人恶意带病投保,以及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通常会设定一项规定:保险责任自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生效。若保险事故系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近期,媒体频繁报道以“杀妻”、“自杀”、“杀子”等手段获取高额保险金的案例。许多人为了获取保险金,不惜以牺牲自己或家人的生命为代价。
然而,他们并不知道这种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任何赔偿。如此冒险的举动最终只会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不仅无法获得保险金,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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