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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应的法院才有管辖权吗

时间:2024.03.17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142人
律师解析:
涉行政之案件应由最初行行政行为之行政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所辖;至于经过审查复核之案件,亦可由该审查复核机关所属之人民法院统辖;针对限制公民个人自由之行政强制措施提出之诉讼,需由被告人或原告人所在之人民法院统辖;
若涉及不动产之行政诉讼问题,则须由不动产所在地之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在两个以及以上人民法院皆有管辖权之情况下,原告方当事人有权自行挑选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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