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精选解答 > 兼并收购精选解答 >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

时间:2024.02.24 标签: 公司经营 兼并收购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解决如下:
1、收购合并。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首先,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其次,产生某一方解散的法律后果: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法人变更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

股份有限公司能收购有限公司。 一、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

图文精选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 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合并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分公司与总公司无法合并,因分公司无法律上的法人资格,不能按法定程序整合。合并通常指两间或多间公司依据契约或法规并入一家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受总公司管控,无独立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因此不能合并。

    浏览量:1341 2024-05-13
  •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企业收购流程包括:达成收购意向,签署意向书;收购方内部决策,确定收购;目标公司股东会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尽职调查,明确公司状况;签订正式收购协议;完成变更手续。

    浏览量:926 2024-05-12
  • 全面收购要约触发意味着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当某方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超过特定比例,全面收购机制将被激活。此时,他们需向其他股东发布公开收购要约,以购买剩余股份。这通常发生在某自然人或机构已持有大量股权,并希望成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

    浏览量:1308 2024-05-07
  • 公司合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彭彦林律师

    1.通知、公告。要求公司在达成合并协议后的30日内必须进行公告或通知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在公司合并谈判过程中,合并双方都会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就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承继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取得债权人认可。

    播放量:844 2022-06-09
  •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彭彦林律师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1、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播放量:895 2022-06-09
  •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彭彦林律师

    相似之处:1、基本动因相似。2、二者都以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区别在于: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

    播放量:414 2022-06-09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
  • 公司合并原公司员工股份怎么算

    1102人阅读

    公司合并后,原员工股份按原比例分配至新公司,可采取新设式或吸收式合并。员工合同继续有效,可选择留任。 若公司解除合同或员工因待遇变化离职,新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员工服务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员工怎么办

    1838人阅读

    公司并购时,依据法规,贵司可吸纳被收购方员工并签订新劳动合同,明确薪酬待遇、休息假期和养老保险等。如无法直接保留,应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确保员工得到公正、合理的安置。

  • 公司在哪些情形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1052人阅读

    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收购自身股份,如削减注册资本、与其他相关企业并购、奖励员工或回应股东关于合并、分立等重大决策的不同意见。这些举措旨在整合资源、拓展业务,同时保护股东权益。

  • 企业合并和控股合并有什么区别

    1546人阅读

    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是三种不同的公司合并形式。新设合并产生新实体,原公司消亡;吸收合并则形成单一实体,原集团不消失;控股合并是一家企业通过购得另一家企业的有投票权股份来产生重大影响。控股合并不导致公司消失,维持独立法人地位,而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仅存在一个法人实体。吸收合并分三种类型: 母公司为主角、上市公司为主角和非上市公司间合并;控股合并则表现为获取股权或股票交换以掌控另一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