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判刑标准:1、构成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坐三年以下牢或者拘役;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则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
依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规定: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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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伙人私自侵占合伙财物,即涉嫌犯罪。合伙企业虽无独立财产权,但财物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普通合伙人须以全部财产偿还合伙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后才有股东,而合伙企业无股东。无论公司性质,股东或合伙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否则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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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属于国家公安部经济罪案侦查处的专属管辖范围。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治理,其中经济罪案侦查处是专门负责金融犯罪、经济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深入侦查工作。因此,职务侵占这类经济犯罪案件自然也属于其管辖范围内,接受其专业的侦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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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可能触犯不同刑事罪名,面临不同法律制裁。如公司职员滥用职权侵占财物,达到一定金额将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金额更大则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财产没收。索要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也将受到相应刑罚。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侵占财物,将按贪污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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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涉及对公司、企业或其附属单位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行为人需有明确的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财物的企图。无论是否成功或实际行使相关权利,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