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
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2.关于
诉讼离婚 一般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诉讼离婚案,法院是否准予
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