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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

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1 14:24:02 已帮助30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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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联系与区别

1、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是类型相同、程度不同的量刑情节,均属于“可以”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2、构成自首必然同时构成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也就是说自首已经涵盖了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认定自首或坦白,被告人必然当庭自愿认罪,否则就不能认定有自首或坦白情节;


3、自首、坦白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而当庭自愿认罪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4、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的功能程度呈依次递减。


六、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1、关于自首情节的具体适用


①注意把握自首情节处罚功能的适用。自首情节属于法定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具有从轻、减轻、免除三种处罚功能。一般情况下,对于自首情节,都应当从宽处罚,但对于那些其他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


违法之后悔悟过来的,并且主动承认自己的行为,并且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以此能够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对于那些真心悔过的人,法律是允许给予减轻处罚的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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