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以下: 一、存在问题 1、非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代为答复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答复的主体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但各县(市)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由所属部门代为答复的现象,特别是行政征收(
拆迁补偿)、行政确权(林地、土地)等类复议案件比较普遍。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易被忽略《
行政复议法》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在具体操作中第三人往往容易被忽略,如维持的案件因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没有改变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在通知申请人查阅行政复议答复书、参加听证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时都会因为不方便联系或联系不上而忽略第三人。 3、法律文书的接收机构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具体工作中涉及到各县(市)区政府办签收还是法制办签收的问题不明确,有的县(市)区由法制办负责签收,也有各县(市)区由政府办或所属部门签收,如确认违法、变更、撤销等行政复议决定因签收部门不明确而延误审批或送达,就会直接影响到行政争议的处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