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很多人以《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确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为由,认为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也是15日,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特别注意,这里的15日期限是特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而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烟草专卖法》并没有规定,因此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所以申请人不服烟草专卖机关的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是三个月。
之所以当事人对烟草专卖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不一致,是因为前者在《烟草专卖法》中有特殊规定,而后者则没有特殊规定,没法使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除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