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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

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3 06:45:34 已帮助156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无罪辩护词和罪轻辩护词的内容及写法都完全是一样的,不过,如果仅仅是几个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也并没有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其他任何的影响的话,司法机关不会认定是寻衅滋事罪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因何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把原因写在辩护理由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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