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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7 15:44:29 已帮助23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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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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