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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对比20条第一款,预告登记适用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场合,因此,第2款中的债权消灭应当是指第一款所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所生之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