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 3.拟宣告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
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5.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7.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并符合
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8.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