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百科 >刑事辩护百科>刑事处罚辩护百科 > 缓刑适用条件
缓刑适用条件

缓刑适用条件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并不是一定要被关押的,只要其满足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那么大家知道缓刑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下文做了解答,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2023.09.10 30721人阅读
1

缓刑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那么大家知道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吗?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

缓 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 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

查看全文 >>
2

缓刑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我们都知道,缓刑主要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那么具体来讲,缓刑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呢?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 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

查看全文 >>
3

缓刑适用对象

我们知道,很多犯罪分子在具体判刑的时候会适用缓刑。那么你知道无期徒刑是否能适用缓刑呢?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从缓刑的适用对象进行分析。如果无期徒刑符合条件的话,那么就可以适用缓刑。

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查看全文 >>
4

缓刑考验期

只有某些符合条件的犯罪,才能适用缓刑。同时,在适用缓刑的时候伴随着一个考验期,犯罪分子只有合格的通过考验期后,才能不执行原来的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有多长时间呢?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查看全文 >>

缓刑适用条件相关百科

  • 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

    我们都知道,犯罪分子如果满足了一定假释的条件,是可以提前假释的,那么在假释之后刑满之前的时间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假释考验期。那么大家对假释考…

    2023.09.22 32525人阅读
  •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森林树木在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地位,这是不言而喻的,今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滥伐林木罪,律图滥伐林木罪百科栏目,为你介绍滥伐林木罪相关法律常识,…

    2023.09.21 93037人阅读
  •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

    律图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百科栏目,解读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客体要件,以及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等内容,律图是一体式法律服务平台,希望能给…

    2023.09.21 14702人阅读

缓刑适用条件相关咨询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要件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 3、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 4、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你好关于设立保安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呢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