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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由检察受理院

自诉案件由检察受理院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而刑事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2024-03-02 22:31:35 已帮助19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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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由检察受理院
1、到法院自诉,法院审理后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不需要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不立案通知书。

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监护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这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指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

“公诉转自诉案件”2、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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