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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

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19 02:37:46 已帮助21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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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中有什么变化呢?
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通知书等。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和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是连接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桥梁。   正如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一书中所指:“通知的权益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并且尽一切可能保护被告的利益时,才可剥夺。”一方面,送达直接影响到司法活动的效率,送达不畅,其他诉讼活动均难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送达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知情权等重要诉讼权益。送达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虽只是辅助程序,但因送达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均影响巨大,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   有学者提出,“送达制度可以在诸多程序环节中发挥作用,将各方诉讼主体间的行为联系起来,如立案、答辩、民事保全、开庭、判决、上诉乃至执行程序等,并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显现出独特的价值。这也说明,在正当程序的建构中,送达制度如果缺失的话,必然导致联系、沟通各方的手段残缺,环环相扣的诉讼程序在运作中也会因此遭受制度上的阻滞”。{2}   正是基于送达的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专门拿出一节规定了送达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这六种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引入了电子送达,作为第七种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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