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把子女抚养问题分为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
首先看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婴儿和母亲的生理特点,这时候的婴儿最需要母亲的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婴儿自出生后两年内为哺乳期。如果哺乳期内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可以看出,在哺乳期内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以随父亲抚养为例外,法律不排除母亲和父亲双方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子女,并且对子女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应准许。
我国法律规定,无力抚养孩子的条件必须是经济上有严重困难或是身体上有其他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严重疾病,否则在哺乳期内的未成年子女必须由母方抚养,只有在哺乳期之后才能自由选择。如果想要法官认定为无力抚养,必须在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或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