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法》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
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6)、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9)、收养年满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