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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另外,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所以女未婚,只要具备上述收养条件,可以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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