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律师做
遗嘱见证操作程序如下: 1、立遗嘱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 2、立遗嘱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律师为立遗嘱人制作谈话笔录,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见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4、律师通过询问
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 5、立遗嘱人
自书遗嘱的,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既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如需涂改、增删、更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详细说明修改之处。 立遗嘱人应在见证律师面前在遗嘱上签字,表明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律师代书遗嘱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