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尊敬的律师同志:<br>我是一位不幸者,在今年5月份在徐州各大医院确诊为慢性骨关节滑膜炎,也可以说与本人工作性质有关,经常行走致使半月板磨平损伤,患病期间徐州二院的医生建议我在家里休息养病,说现在这种疾病也没有好的办法,只有静养。起初去单位医院批假,都很顺利地给批了每次三五天不等,可是后来门诊医生拒绝给予批假,说是让找院长审批,结果我找到了院长,院长又推说去门诊找医生批,这样推辞来推辞去,我这种病本来就不应该多行走。据说医院可以一次性审批一个月的权利,为什么还要为了一个本来饱受病痛折磨的人,再次遭受病痛的折磨呢?还有本人患病本来就与职业性质有关,是否可以去认定职业病,谢谢!
首先有先鉴定是否为职业病,然后再申请职业病赔偿!确定为职业病后,赔偿标准可参考工伤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职业病患者的悲哀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