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66条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
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
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简述
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当然,这并不排除其构成一般累犯的可能。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
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构成。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以上就是累犯构成的条件和原则的具体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