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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走他人遗忘在银行的钱包盗窃罪

捡走他人遗忘在银行的钱包盗窃罪
2016年10月5日,郝某在万某租住的房间玩耍时,窥见了万某的微信账号和登陆密码。当日,郝某在其租住房内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万某的微信账号后,修改微信登陆密,将万某微信钱包内的7517元现金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后将该款转入自己的农行卡上取出后挥霍。那么关于郝某盗窃万某微信钱包的事情是如何处理的?律图网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2024-03-01 11:56:43 已帮助17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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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窃罪定罪
你好,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或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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