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省已经全面实施大病
医疗保险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江苏省下发《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江苏职工大病
医保报销比例进行重新规定。 江苏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经从去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施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
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
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等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即1.5万元。 据悉,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需要提醒的是,参保患者按省、市规定享受特殊药品政策后,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再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