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现实中,无偿赠与情人(即婚姻第三者)财产往往是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因此,赠与情人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如果丈夫私自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赠与给情人,妻子有权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