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纳税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员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对本条第三款的处罚阻却事由的理解:
(1)任何逃税案件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只要行为人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不论税务机关是否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均不能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的,司法机关才能追究行为人刑责。
(4)二次指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逃税而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才否定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5)关于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不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自然人、公司等企业单位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纳税主体,如果是自然人偷税漏税的,除了会被判处行政处罚外,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就会被判处刑事责任,而法人等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在纳税时,如果不认真交税,除了自身会被处罚外,其法定代理人也会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