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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及收养情况

婚育及收养情况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5 22:28:19 已帮助29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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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收养情况有哪些

(一)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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