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对个人无偿取得受赠房屋的
个人所得税事项有明确文件规定。 对于受赠股权 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从原理上, 个人取得无偿赠送股权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个人取得无偿受赠股权个人所得税事项,地方税务机关有文件规定的,需按地方主管 税务机关规定执行。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 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