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诉讼管辖专题 >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5 23:12:01 已帮助394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民诉管辖法院的概念以及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