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什么关系,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2月1日起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达到了法定婚龄,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后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然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要看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与是否有孩子并没有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