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可以解除。 在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时,根据
合同法 、
公司法 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充分设置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使合同约定明确,一旦落到合同约定的解除范围,当事人就有权行使解除权。 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订解除。 一、法定解除,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当事人只要有
证据可以证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
合同解除权。 二、意定解除,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解除。 1、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