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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破产清算 责任范围

股东未履行破产清算 责任范围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024-02-27 00:29:09 已帮助18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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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该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将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并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股东应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移交以下资料至管理人:(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一)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六)债务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义务移交上述资料的主体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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