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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电视台记者侵犯肖像权

告电视台记者侵犯肖像权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2-19 17:28:33 已帮助26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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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记者曝光算侵犯肖像权吗

找记者曝光不一定算侵犯肖像权,因为如果在采访中,对一些污染环境、没有社会公德的人和事,通过照片和写文章的方式进行了揭露曝光,行使的是正常的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并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当事人的肖像,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虽然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但是,公民行使肖像权在某些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对任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签订肖像权使用合同。


2、依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时,及时未经本人同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比如,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是可以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但同时该肖像必须是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新闻报道服务的,要避免侵犯该肖像权人的隐私权。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插图配发,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我国的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闻媒体大多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可能与盈利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收视率,发行量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最后最高法的函是还要经过当时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时也有一个问题,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网络,都追求图文并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图片。特别是通过音像传播的电视,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影像,简直就无法进行传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不问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必须那样做的话,不具操作性也没有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可见,肖像的使用不但关系肖像人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通常惯例,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而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摄不法分子正在破坏公共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并予以发表,这就属于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权问题。


综上所述,如果公民发现了一些违法或者应该让大家知晓来谴责的事情向记者曝光的,不一定就算作是侵犯肖像权的,因为新闻记者所报道的事件通常都不是为了盈利而只是在社会上引起公众的注意后得到收视率,此时就不应该来追究记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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