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意见都较为统一,即前一种情况为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后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故意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行为人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故意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的情形,对此如何认定常常出现分歧意见,难以准确把握。笔者现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试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