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实体,依法定而获虚拟人格,并得依自由意志为商业交往行为。然法人毕竟非自然人,其本身只是由“法律零件”制成的一具躯壳,唯待特定(一个或若干)自然人将其意识注入法人实体,赋予法人以大脑和中枢神经,至此法人才得具备同自然人一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该自然人“在法人章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表示和职务行为被看做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即此自然人便是法人的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亦即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法定代表人。
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领导机关、权力机关、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其行为的性质在法理上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且该行为本身即被视为法人之行为。换言之,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和法人之人格,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务范围之内,是融合为一的。职务代表行为和一般代理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授权”问题上: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的代理权通常须经被代理人的具体性授权或常规性授权,且程序性限制较为严格;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由法定或章程规定,一般无需单独授权程序。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代表人与法人系名二而实一得关系,因此不发生由法人授权的问题;而代理人与法人系名二而实二的关系,因此必须有法人授权”。 上述区别对于外部交易第三人判断相对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或代表权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