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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四条

道路交通法第四条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2024-02-22 23:13:07 已帮助35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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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四条具体应该怎样理解?
关于担保法第四条具体应该怎样理解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该合同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条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精神乃是防止公司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避免给公司、股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公司董事、经理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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