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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店员辱骂名誉权

被店员辱骂名誉权
法律中有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4-02-24 16:06:10 已帮助23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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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店员辱骂名誉权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侮辱,就是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诽谤,是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即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三)侵害名誉的行为须指向特定的人,且为第三人所熟悉。

这种指向可以是指名道姓的明确指向,也可以是以暗示等方法使第三人识别到具体的受害人。

就是说,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如果行为人针对某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但受害人不为人所知,不影响他人对受害人的评价,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例如,故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以及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均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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