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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二胎随迁落户深圳

超生二胎随迁落户深圳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8 17:27:22 已帮助43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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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案例一:为生二胎和落户

家住深圳的张小姐与武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2年4月离婚,并先后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分别对小孩的抚养以及房产、股票、存款的分割作出约定。这看似普通的“和平分手”,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故事。


2013年,张小姐到福田法院起诉武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并对夫妻双方财产重新分割。在起诉状上,张小姐道出离婚缘由:2012年初,其再度怀孕,为了解决二胎的出生和户口问题,经武先生不断劝导,终于答应离婚,并坚称此次离婚为“假离婚”,两份协议均系受武先生胁迫所签。但武先生否认“假离婚”的说法。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假离婚”案例二:为购买福利房


王小姐与陈先生于2007年结婚,2012年5月离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数月,王小姐购得一套福利房。


2013年4月,陈先生到福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王小姐离婚协议无效,并拥有王小姐所购房屋的一半产权。陈先生称,其与王小姐离婚,系因购买福利房需要,非双方真实意思,并指出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二人工资仍由王小姐保管。王小姐则认为,其与陈先生因性格不合离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且所购福利房由其一人出资,至于二人仍共同生活,是因为陈先生提出租住其房屋,所谓其保管的工资实际为陈先生每月上交的租金。该案经开庭审理,王小姐获得胜诉。


“假离婚”案例三:让债主们追索无门


家住福田区的张先生1988年来到深圳,并迅速挖到了其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当年,他与李女士相识并结婚。婚后,张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李女士则在家里安心做起了全职太太。


然而,从2010年开始,张先生的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至2012年底,公司严重资不抵债。2013年4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二人名下房产、汽车、股票及大部分银行存款归李女士所有。2013年底,张先生公司宣布破产,因资产不足,部分债权人债权无法完全清偿。


2014年3月,张先生到法院起诉李女士,称因双方离婚“事出有因”,关于财产的分配非真实意愿,要求其返还相关财产,李女士拿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拒不返还涉案财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无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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