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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0 04:57:08 已帮助22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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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计算补偿。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房屋拆迁时,按重置价格对房屋计算补偿,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芜湖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芜政〔2008〕47号)实施后仍未办理有偿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应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时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止。


4、改制单位的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实。


(二)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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