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与
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
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是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 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
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以以超过
诉讼时效抗辩,不承担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以还款期后两年内。
借条中有保证人的,要写明保证的额度和保证的期限,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如果借条中有
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的期限,这也是有效的,根据担保法,此债权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从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