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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义务的区别

附随义务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9 20:46:45 已帮助23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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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区别

关于如何区别附随义务与从给贯付义务,应以能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请求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诉请求的为附随义务(德国通说)[13].换言之,从给付义务是可以请求履行的,与此不同,对于附随义务通常仅发生请求损害赔偿之问题。

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第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

综合上面所说的,附随义务是在有了主合同之后才会存在的条款,这份条款只要双方协商好了之后就必须要合法的进行遵守;但如果有一方违反了附随的义务,同样也是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所以,合同是用来保护好双方的最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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