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问题,我们作如下探讨和解析:
首先,无论借款用途为何(除非债权人明确知晓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等),若借款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或者借贷过程体现为双方共同参与,那么不管该笔款项实际上是用于其中任何一方个人使用,抑或是双方共同使用,皆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借款发生之际确实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然而借款人却承诺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运营,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明,那么此种情况下仍应视之为共同债务。
再次,若借款以双方共同名义取得,且借贷双方曾约定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运营,但是借款之后,款项实际上仅供一方个人使用,而未得到债权人的事先声明及同意,或者未经债权人追认,在此情况下,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的行为对债权人无效,因此,该笔借款仍然应当被视为共同债务。
再者,即使借款是由一方个人名义取得,并且借款人明确表示该笔款项仅供其个人使用,然而借款之后,款项实际上仅供借款方个人使用,那么此种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被视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最后,如果一方的借款在借款之时已经明确表示仅供其个人使用,然而借款之后,款项实际上却是由对方个人使用,那么此种情况下,该笔借款仍然应当被视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借款方负有绝对的还款义务,并不涉及到夫妻中的另一方。
当然,这种情况在夫妻双方之间会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他们之间的内部协商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