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经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于事后予以认可和同意所负担的债务;
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3.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债务实际用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之需,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明确表达的意愿所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